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上海广慈转化医学研究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执行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监事会、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审计局、业务指导单位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和上海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局的监督、指导。

二、本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推动中国转化医学研究,提升我国医学科技水平和临床诊疗实力,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及技术援助。

三、本基金会财务工作按基金、实物分别设帐,各专项基金分科目设帐。财产管理要实行帐、款、物分别设岗。会计、出纳、保管不得互相兼任,且职责分明。财务专用印鉴要分人管制。

四、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或投放使用的基金和实物,均应使用加盖本基金会财务专用印鉴的合法专用收据。启用前先由会计登记起讫号码,用完后存据缴会计核对后,存档备查。

五、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按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执行,严格审批程序,需理事会三分之二或以上的理事同意,这些活动指:
   1、接受捐赠额折合人民币在 500 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

   2、除定向捐赠外,单项资助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的资助项目;

   3、单笔投资额超过上年底募集资金余额的 50%以上的投资活动。


六、本基金会的运作按本基金会章程和《基金会管理规定》执行,严格审批程序。

   1、本基金会投放使用的资金和实物,按每年年度计划批准的预算方案或捐赠、资助的协约执行。先由投入单位或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2、本基金会捐赠协议10万人民币或以内的秘书长签字生效,10万人民币以上至500万人民币以内需理事长签字生效,500万人民币以上的按第五项规定审议,理事长签字生效。

   3、本基金会投放使用协议10万人民币或以内的秘书长签字生效,1万人民币以上的理事长签字生效。


七、本基金会日常办公、业务活动的财务开支和物品领用,要按审批程序办理,1万人民币或以内的秘书长签字生效,1万元以上理事长签字生效。

八、购买日常办公物品等开支,要先办理请购手续。预支现金或领用支票,预支人应填写“借款单”,审批程序按第六条第4项规定办理。预支人在领用后五日内(差旅费应于返回工作驻地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签字的合法票据,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九、到银行送存或提取现金1万元以上应两人同行,2万元以上需乘车办理。库存现金限额应按银行核定数执行,超核定数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放置过夜。

十、本基金会财务收支运作情况,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同时向本基金会理事会和上海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局报告,接受其监督和指导,并报上海市卫生计生委指导。每年都要主动接受市审计局的财务审计。

十一、本基金会有具备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负责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秘书长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十二、本基金会理事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

十三、本财务管理制度须经本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的修改权、解释权属本基金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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