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基金会项目的管理,优化实施项目,提高实施效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项目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实施的项目是指根据下列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的项目:
(一)支持具创新性的转化医学研究项目;
(二)支持高层次转化医学人才,尤其是具有交叉学科背景的优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三)奖励转化医学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团队和个人;
(四)参与临床试验受试者费用补助;
(五)支持转化医学研究成果转化与推广;
(六)支持其他促进转化医学研究的各项工作;
(七)在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下,探索基金的保值增值的方式。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的目标,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会财务制度。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本基金会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基金会项目部是本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项目申请、评审及立项
第五条 项目的申请:
(一)符合本基金会业务范围的各个项目需编制项目申请书,并按规定程序申请。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前期调研情况、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内容、组织机构、项目预算、项目跟踪、项目评估等。
(二)申请条件:
1、与本基金会业务范围相关联的企业、机构,或关心、关注转化医学事业发展的企业、机构和个人;
2、遵纪守法的公民、依法依规经营的企业等均可申请;
(三)由项目部将项目申请的初审意见随同有关资料上报理事会审批立项。
第六条 项目的评审:
(一)项目评审的成员: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二)项目评审过程中,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选;
(三)转化医学国家重大设施(上海)相关学科专家参与评审。
第七条 项目的立项:
(一)项目提交;
(二)项目调研;
(三)项目确认;
(四)项目签约及报备。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经理事会同意立项后,项目实施前项目部编写项目实施方案。
第九条 项目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核项目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组织阶段性绩效评估,审核项目所涉及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激励方式、知识产权转让、授权许可,以及相关合同的审批等事项,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 由本会批准立项的项目均须制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及全程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定期向项目部汇报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等。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基金会项目部要对项目进行跟踪,反馈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基金会项目部要对项目评估,编制项目评估报告,并汇总反馈信息。
第十三条 基金会项目实施结束后,立卷整理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归档内容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部应对项目负责人就项目执行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理事会报告阶段性或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评估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