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基金会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捐赠者和受捐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科学技术秘密。主要指本基金会以及所涉及的捐赠者和受捐者所发现的新治疗手段、新治疗技术、新治疗路径、新医用材料、新药品工艺、新药品配方等专利权和科学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转化医学研究所涉及的秘密。主要是指本基金会的注册商标、所拥有的未公开的转化医学技术、工程、器械、药品,以及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基金会以及所涉及的捐赠者和受捐者的著作、论文,产品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摄影、录像、教材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基金会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本基金会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负责专利、合作方秘密、知识产权共享,以及相关知识产权的合同(协议、备忘录)签署、管理和具体实施。

第五条 本基金负责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档案以及合同(协议、备忘录)档案,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参与签订或审核所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合同(协议、备忘录)。

  第六条 本基金所捐助的课题组和课题组成员完成的任务,利用本基金名义和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权属由本基金会和捐赠机构共同持有。

  (一)完成本基金会资助课题及其他相关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基金会各类课题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本基金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受助者在离开本基金资助项目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岗位承担的课题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利用本基金会资助课题及其他相关工作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本基金会和捐赠机构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2.利用本基金会和捐赠机构的资金、人力及未公开的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七条 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基金会和捐赠机构,任何其他基金、机构及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基金会和捐赠机构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八条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注册商标、申请专利等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本基金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研究项目下达的主管部门报告,按本基金会的规定提交全部科技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造成的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本基金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者。

  第十一条 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国家和本基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完成科技项目合同(协议、备忘录)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任务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并填写鉴定申请书,要按照国家和本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鉴定。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基金会和捐赠机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科技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第十四条 对本基金会和捐赠机构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基金会的有关规定,签定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 在与其他本基金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协议、备忘录),合同(协议、备忘录)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第十六条 订立科研类合同,包括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协议、备忘录)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基金会关于科研类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本基金和捐赠机构的名义对外签定相关合同。

  第十七条 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本基金和捐赠机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将依据国家和本基金会的具体规定,给予包括发放奖酬金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第十八条 属于本基金会和捐赠机构的科研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本基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该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按规定提取酬金。

  第十九条 违反本管理制度,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基金会和捐赠机构知识产权的,或造成该知识产权被侵犯的,将依据国家和本基金相关规定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 侵害人为本基金会和捐赠机构的,应责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侵害人为非本基金会和捐赠机构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必要时,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基金会成立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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